188-1018-9559

服务咨询热线

  1. 首页 > 成功案例

王晓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tengjiuyu 日期:2023-10-25 17:03:09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113刑初166号

案  由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22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3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鹏,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北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永盛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蒲文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检察官助理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鹏及其辩护人蒲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5日5时39分许,被告人王晓鹏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白路火沙路路口南侧2公里附近,适有赵某1(男,河北省人,殁年63岁)由南向北行走,轻型厢式货车右前部与赵某1相撞致车辆右侧反光镜损坏、赵某1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晓鹏驾车逃逸。经鉴定,赵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晓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晓鹏于当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晓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不知道撞人了,其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明确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的意愿;被告人人身危险程度较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5时39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白路火沙路路口南侧2公里附近,被告人王晓鹏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适有赵某1(男,河北省人,殁年63岁)由南向北行走,轻型厢式货车右前部与赵某1相撞致车辆右侧反光镜损坏、赵某1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晓鹏驾车逃逸。经鉴定,赵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晓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晓鹏于案发当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的证言:2018年12月5日6时许,其驾车经过顺义区高白路古城村附近,看见路边躺着一个人,其下车发现这个人脸上都是血,呼叫没有反应,路边有反光镜和反光镜外壳碎片,其就报警了。事故现场没有路灯,其没有看到事故过程。

2.证人赵某2的证言:其是车牌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平时由雇佣司机王晓鹏驾驶这辆车。2018年12月5日下午,其和王晓鹏联系,王晓鹏说车发动机皮带断了,右侧反光镜坏了,右侧反光镜是早上拉货途中在高白路上撞杆子上撞掉的,没有说驾车撞人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头面部、四肢有挫伤,一般是车辆接触或和地面接触形成的,通过检验尸表未检见车轮形成的碾压伤。

4.被告人王晓鹏的供述:2018年12月5日5时30分许,其开车行驶到事故地点,其车右侧反光镜撞了个障碍物,其没有停车,到住处后发现右侧反光镜撞没了。其当时是在会车,觉得右侧有个障碍物还向左躲了一下,但还是撞上了,其不知道撞了什么。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事故现场的辨认情况。

6.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轻型厢式货车(×××)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缘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高于53.9千米/小时。

7.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散落物碎块与车号为×××的轻型厢式货车破损右前反光镜支柱罩为同一整体所分离。

8.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赵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晓鹏为事故全部责任。

1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实:董某于2018年12月5日6时21分报警的情况。

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晓鹏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13.谅解书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给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鹏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王晓鹏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根据监控录像及在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晓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故对其当庭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成立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晓鹏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伟果

人民陪审员 许香菊

人民陪审员 张大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静


随便看看